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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份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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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遠繼續說道:“至於第二條,就是關於如何處置模仿犯的議案。

“這條議案只是一個初步的想法,肯定還要經過充分討論的,而且我們會在下次遊戲結束之後才投票進行表決。

“大家先簡單看一看吧。”

議案2:新增社群審判規則

社群玩家在給出明確理由或證據的情況下,可以指控另一名社群玩家是模仿犯」。被指控的罪行必須是模仿犯,而非其他罪行。

社群將開啟公審,討論結束後,除指控者與嫌疑人之外的其他社群成員,將進行全員投票:有罪或無罪,並按照以下規則執行判決結果。

1.無罪票冬2票」時,被指認為模仿犯的玩家將被剝奪簽證時間(剩餘1周)並逐出社群」。2.無罪票0票」時,嫌疑人將在社群內遭受即死懲罰。

3.無罪票≥7票(超過半數)」時,指控者將被誣告反坐」,後果取決於有罪票數量。有罪票≤2票時,指控者將被剝奪簽證時間(剩餘1周)並逐出社群」。

有罪票0票時,指控者將在社群內遭受即死懲罰。

這的內容並不算多,分別寫在兩頁紙上。

社群發言規則的那一頁紙只有簡單的五六行字,眾人看得時間都不算長,很快就過去了。但社群審判規則幾乎被寫滿了一頁,絕大多數玩家都露出震驚的表情,反復,確認細節。何沁蕓有些震驚地說道:“誣告反坐?怎麼還有這種規則?”

姚遠顯然猜到了眾人的反應,他不緊不慢地解釋。

“我覺得,不管社群審判規則的各種細則具體是什麼樣的,有一點必然是我們社群所有玩家的共識:“這是一個非常極端的規則,當然也要受到極端的限制。

“不僅是對嫌疑人的處置要足夠慎重,對於指控這個行為也必須足夠嚴格。

“發起審判是極其嚴重的指控,如果不加限制,就很容易出現一些玩家因為私人矛盾尋找似是而非的證據並互相指控的鬧劇。

“雖然這種鬧劇不至於導致什麼嚴重的結果,但卻會嚴重破壞社群氛圍。

“雖然社群審判規則的議案代表著我們邁出了別無選擇的一步,但也並不意味著我們就要因此破罐子破摔,任由社群滑向無法挽回的深淵。

“在更多的時候,這條規則本身只是對模仿犯的一種威懾。

“就像在現實中,死刑是在極端嚴苛條件下才會生效的刑罰,它更大的意義在於震懾犯罪分子,讓他們不敢肆無忌憚地做出那些慘無人道的極端惡行。”

姚遠稍微頓了頓,繼續說道:“簡單來說,這條議案有多重限制。

“首先,必須是指控模仿犯,其他的任何罪行或矛盾都不能用這條議案來解決。

“其次,必須提出非常明確的理由和證據。

“最後,指控者在指控之前,必須自己掂量掂量能否獲得超過半數的玩家支援。如果不能,就會有被還告反坐的風險。

“投票時,指控者和嫌疑人是不能投票的,所以正常情況下是12人投票,如果社群剛好發生了減員,人數還會更少。

“驅逐出社群的懲罰不會直接造成玩家死亡,所以標準相對寬鬆,也就是至少有三名玩家支援嫌疑人」,他就不會被驅逐出社群。“只在全部投票一致的極端情況下,才有可能會在社群內實施即死懲罰。”

何沁蕓追問道:“我之前就想問,非得要加入即死懲罰嗎?

“如果只是踢出社群的話,沒有在社群內殺人,性質就不一樣了,是不是更好一些?”

姚遠沉吟片刻:“你確定這樣更好嗎?

“假設這個嫌疑人真是模仿犯的話,他本來就打算殺光我們,並且他也有殺光我們的能力。“我們費勁千辛萬苦把他揪出來,全員投票一致認為他是模仿犯。

“然後我們就只是把他送到其他社群?

“等他稍微騰出手來站穩腳跟,繼續設計點殺我們的死亡遊戲?

“而且,如果模仿犯知道即便暴露,最後的結果也只是被送到其他的社群重新開始,他還有任何理由害怕嗎?

“那樣的話,這個議案從一開始就沒有任何意義了。

“我認為這有點像是廢死的問題,或許有很多理由廢死,但保留死刑只有一個理由就夠了:死亡所帶來的威懾效果是其他任何手段都無法替代的。

“在現實中廢死本就不是個好主意,但現實中至少還有永久監禁不得假釋這樣的替代懲罰。但我們在社群中卻根本做不到永久監禁。

“真走到那一步,除了死刑之外別無他法。”

何沁蕓看著手中的議案,有些無奈地點了點頭:“確實。”姚遠補充道:“如果不是全員一致的投票,可能會觸發驅逐出社群」的懲罰。

“但如果剝奪全部簽證時間的話,其實也等同於死亡,所以,可以考慮最終為嫌疑人留下一週的簽證時間。

“這樣等他到新的社群之後,至少還能參與一場遊戲。如果在那場遊戲中賺到了簽證時間,還有可能活下來。

“或者,如果他的口才足夠好,社交能力足夠強,也能讓新社群的玩家為他提供貸款之類的幫助。“這是我認為在不殺人的情況下,最合適的懲罰了。

“當然,如果大家都認為要除惡務盡」,不給對方任何報復的機會,那麼……也可以考慮將這個懲罰一併改為即死懲罰。”

眾人暫時陷入沉默。

黃聖傑有些煩躁:“感覺好矛盾啊。

“一邊擔心在社群中殺人會引發滑坡、破壞社群底線,另一邊又擔心找到模仿犯不殺的話會埋下後患引發報復。”

秦誠點了點頭:“其實,這個議題一旦提出來,就必然會發生極端化的趨勢吧。

“我倒是覺得這兩種懲罰措施大致合理。

“其他的方案無非就是全殺或者全放,那反而可能引發更大的問題。”

葉琳看向議案的其他地方,問道:“怎麼界定明確理由或證據這個概念?

“換句話說,到底提出什麼樣的理由或者證據,才算是明確的?才能開啟審判?

“審判是否開啟由誰來決定?額外進行一次投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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