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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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翻閱著呈上來的所有資料。
其實整個案子很清楚,就是謝父虐待謝惜靈長達十年之久,現在謝惜靈想逃脫煉獄,控告謝父。
主要的問題在於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問題就在於情節惡劣。
謝惜靈的傷還達不到重傷的標準,最多就是輕微傷。
十年的長期虐待也並沒有證據表明是持續的,不間斷的。
原告提供的證據能明確指證的只有,三歲時患病住院,在醫生詢問時,謝父曾說不小心將孩子關進了廁所,等發現時孩子已經暈倒了。
並沒有任何人證物證可以說明,三歲的那次患病是謝父故意虐待所為。
而且謝家在這十年間曾搬過三次家,很多東西就無從考證的。
甚至謝惜靈並沒有經常性的去醫院,十年間,去正規醫院的就診記錄寥寥無幾。
就說今年,時間過半,謝惜靈也就去過兩次醫院。
去年,一次。
前年沒有。
大前年,零。
再往前推,一次,手骨骨折,說是車禍。
其他受傷的時候,很有可能謝家是自己買藥給謝惜靈上藥,也或者去的是小診所。
所以根本沒有明確的證據能證明謝惜靈真的在這十年間受到了具有經常性、一貫性虐待。
謝惜靈身上未痊癒的傷痕,只能證明最近兩個月內的傷害。
而這個構成本罪虐待行為的一個必要特徵,偶爾的打罵並不能直接被認定為虐待行為,更不能被認定為情節嚴重。
如果只是如被告律師所說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簡單、粗暴,有時甚至打罵、體罰過激,那麼依據法律只需要平批教育即可。
只是這個案子社會反響重大,輿論壓力也大。
審判長犯了難。
他很同情謝惜靈,但是他是審判長,判案講究的是法律,是證據,不是個人感情,更不是主觀判斷。
審判長看向坐在謝父旁邊的謝母。
謝惜靈因為年齡小,她的證詞比較模煳,很多過去的事情記得並不清楚。
如果有謝惜靈的母親出庭佐證謝惜靈的證詞就好了,如果謝母可以作證,證明十年長期虐待的存在,那麼就可以頂格處罰謝父。
可惜了。
審判長收回視線,又詢問了兩邊律師的情況和對證據的疑問進行了提問,然後讓被告和原告分別進行個人陳述。
謝惜靈站在原告席上,臉上沒有一絲血色,她根本不敢看謝父謝母。
她無法面對爸爸媽媽對自己指責的目光。
她咬著唇,沒有辦法開口說話。
十三歲的孩子,承受著這麼大的壓力,能站起來已經很難了。
謝惜靈說不出話,審判長只能讓她坐下,讓謝父說。
謝父就像是早有準備似的,深刻反省了自己陳腐的教育觀,並且低頭聲淚俱下的向謝惜靈道歉,並且承諾以後會學習最新的先進教育理念和方式方法,做一位能和孩子平等相處的真正的好父親。
謝母根本不知道這是呂律師給謝父寫的臺詞。
而謝父的表演又是那麼真誠,她信了。
她激動的看著謝父,雙目之中滿是感動,然後她將感動的目光投向謝惜靈,彷彿在說:“看到了嗎?靈靈,你看到了嗎?媽媽說過,你爸爸會想明白的,你看,他現在終於想明白了。”
庭審持續了很久。
最終審判長和人民陪審團商議後,當庭宣判謝父,謝鶴青虐待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兩個月。
謝父虐待罪成立,以後也不可能再爭謝惜靈的監護權。
聽到宣判的那一刻,周德法激動的抱住了謝惜靈,“靈靈,你看,我們贏了。”
謝父臉色鐵青,他瞪了呂律師一眼,拂袖而去。
他不服,他要上訴,上訴到底。
謝母趕緊追了過去,路過謝惜靈身邊時,她怨念的對謝惜靈說:“靈靈,你這次真的傷了你爸爸的心了。”
謝惜靈害怕的看向周德法,周德法趕緊護住她。
周德法對謝母說:“違法犯罪的人是你老公,既然你老公犯罪了,受到懲罰是應該的。你也不例外。”
“我,我怎麼犯罪了?”
周德法冷冷的看著她,“你監護權失當,靈靈一樣可以告你。”
謝母臉白了又白,轉身追著謝父走了。
但是周德法話雖這麼說,但謝惜靈卻是不會告謝母的,同樣作為被打的那一方,謝惜靈心裡其實對謝母同樣帶著深深同情和憐憫。
林諾走出法院。
外面陽光正好。
只是秋意濃了,樹葉開始飄落。
馬上要開學了呢。
她要準備準備和林承一起去開始新學期了。
最近林承讀書異常用功,好像是覺得自己九歲才讀一年級,周圍都是六七歲的小朋友,這樣以後按部就班畢業就比別人晚了兩年會很不好,所以他想要跳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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