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境 書境

第75頁

2,029 點選內容即可評論或回報問題。

葉思北在第一時間報警,葉思北和範建成之前並無情侶等可能發生性行為的親密關係,從常理上,都可以推斷,這極有可能是強姦。

可與此同時,葉思北缺錢、主動帶安全套、過程中完全配合、反覆報警、口供與照片、錄音等客觀證據有差異等違背常理的行為,也令人懷疑。

這也的確可能是一場她自編自導自演的仙人跳。她騙過了林楓,給範建成刻意設套。

“她整個過程裡沒有任何反抗跡象,甚至主動配合。她說自己反抗,但實際上她的抓痕位置在我當事人的左肩,那個位置及抓痕方向,擁抱是最可能導致這種抓痕產生的,這不僅不是反抗,甚至可以說是主動。”

孟鑫提出自己的疑點。

“按照受害人口供,這完全是受脅迫所致,不反抗、主動配合,都沒辦法證明受害人是自願的。相反,嫌疑人在性關係可能性極低的身份關係裡、將醉酒當事人帶到一個不能反抗的密閉空間進行性行為,從常理推斷,強迫的可能性遠大於自願。”

“葉思北如果說的是實話,為什麼對案情描述與物證矛盾這麼大?她說自己只打了一次電話,實際顯示死兩次,她說自己沒有看見嫌疑人,但事實是就有一張照片她是睜著眼睛的,她不是全程矇眼,她的口供與物證是完全矛盾的。”

“電話可能是範建成自己撥打第一通電話後刪除,照片可能是醉酒後意識不清時拍的照片,”公訴人提出反駁,“如果當時電話是葉思北打的,葉思北意識是完全清醒的,她知道自己打電話,她睜著眼看著範建成拍照,她怎麼可能不知道這通電話、這張照片的存在?她應該撒一個更好的謊,應該說,這張照片,恰恰是證明被害人當時意識不清的關鍵證據。”

“她平時酒量就是二兩,所有證人、包括她自己所陳述的當天飲酒量,都不可能讓正常人到達她所說的意識完全喪失的程度,而趙楚楚也作證,在他們分別時,葉思北的意識能夠完整的辨認人、打電話、有邏輯說話,她正常情況下不可能到達檢院認為所認為的意識不清的地步,檢院推測的可能性,是不具有客觀基礎的猜想。”

“那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證明受害人要挾過嫌疑人,那只是嫌疑人單方面的口供,甚至於我們有追加的音訊證據,證明受害人在面對公司賄賂時仍舊堅持起訴,她如果是為了錢,早就翻供了。”

“那段音訊是受害人自己錄下的,這證明她有極強的法律防範意識,這反而輔證,她如果真的打算違法要挾我的當事人,就不會給他保留證據的機會……”

雙方你來我往,圍繞著證據、證人證言、口供瘋狂開戰。

雙方都沒有鐵證,都只能在證人證言中尋找破綻。

相比範建成,葉思北的口供和物證對比矛盾更大。

她說只打過一次電話,實際有兩次通話記錄。

她說她反抗,但其實唯一一次反抗痕跡,更像是親密接觸留下。

她說她完全沒有任何意識,睜開眼時是蒙著眼睛,實際她飲酒量幾乎不可能到達完全失去意識的程度,而趙楚楚臨時補加的口供,更進一步證明,她整個過程應該是清醒,不太可能到達她所說的有一段時間徹底斷片的程度。

她的口供中沒有任何關於安全套使用的內容,但實際上現場是有安全套外殼的存在;

她說安全套是趙楚楚教她攜帶,但趙楚楚卻對此矢口否認……

案子進行到最後,雙方各自做最後總結。

公訴人先站起來:“本案中,嫌疑人與受害人為上下級關係,在案發之前,從無曖昧言行,不具有發生性關係的常理性。案發當日,酒桌上存在不正常的勸酒現象,嫌疑人作為上級,不加制止,放縱勸酒發生,有犯罪預備可能,從監控、證人證言證明,當事人當時存在醉酒現象,嫌疑人單獨帶醉酒受害人行至城郊蘆葦地,對受害人形成絕對壓倒性的密閉環境,足以造成受害人感知生命危險,陷入被脅迫狀態,違背自己意志,配合嫌疑人完成性侵過程。案發後,受害人第一時間報警,主動提出做精液鑑定,可見意志堅定,雖然受社會阻力改口撤案,但也屬於常理,結合精斑、皮屑等生物鑑定,我院認為,嫌疑人範建成以脅迫手段,違背受害人意願,強行發生性交關係,其行為觸犯《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犯罪事實清楚,應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人說完後,孟鑫站起來:“本案中,受害人在案發前為了給弟弟買房,曾藉助我當事人在公司地位,虛開工資證明,後因貸款被丈夫發現,受害人與丈夫婚姻產生間隙,由此可推斷,受害人與我當事人過往有一定私交,並且處於極其缺錢的狀態,具有誣告我當事人的客觀動機。案件中,被告口供與物證基本一致,沒有瑕疵,而受害人的口供與證人證言、物證均有出入,有力證人林楓本身對此案抱有偏見,證詞可信度降低。檢方對於我方當事人定罪並無直接證據,更多源於常理推斷,但從常理來看,受害人在案發當天主動攜帶安全套,飲酒量完全不足以到達意識喪失水平卻自稱毫無意識,醉酒後在明知趙楚楚與自己住所路線情況,兩人一路時自己必定會落單的情況下,指明我當事人—— 一位年長異性送她回家,事發後雖然報警,卻並不直接說明性侵,等過了好幾天才二次報警,種種行為,都並不符合常理,反觀我當事人口供,與物證更為貼合,邏輯更為清晰。因此,我方為認為,此案證據不足,事實認定有誤,對於我方當事人,應予無罪釋放。”

1/1 0%